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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俊敏与牛茂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新执字第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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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关于杜俊敏申请执行牛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8日审结,该案(2008)新民二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新执字第3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锦程

书记员:张学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