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芜市瑞洋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振红,总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鲁翔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国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莱芜市鲁翔化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莱芜市瑞洋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申请撤销对莱芜市鲁翔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1)莱城商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陈盈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