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风(十堰)汽车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西路**。法定代表人兰星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联强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炉子沟** 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了原告东风(十堰)汽车灯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联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磊
书记员:王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