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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东风(十堰)汽车灯具有限公司与十堰联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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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东风(十堰)汽车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西路**。法定代表人兰星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联强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炉子沟** 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了原告东风(十堰)汽车灯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联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磊

书记员:王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