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锦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德敢。
上诉人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商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代理审判员:张云代理审判员:陈蓉霞
书记员:赵剑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