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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瑞珺与林智生、金孟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浙温执民字第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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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瑞珺,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林智生,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金孟启,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瑞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智生、金孟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情况,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孟启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金山路248号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号:00042124),该房产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且房产现状与登记不符。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浙温执民字第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彩霞

书记员:吴延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