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瑞珺,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林智生,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金孟启,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瑞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智生、金孟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情况,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孟启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金山路248号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号:00042124),该房产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且房产现状与登记不符。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浙温执民字第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彩霞
书记员:吴延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