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王福顺。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江苏蒙娜丽纱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锦迥纺织有限公司、王福顺、陈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1)杭萧执民字第1312号拘留决定,对被执行人王福顺拘留十五日。王福顺因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王福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其拘留决定的复议。
本院认为,王福顺申请撤回复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王福顺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