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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孙仕良与徐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慈商初字第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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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仕良,农民。被告:徐长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仕良诉被告徐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仕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仕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孙仕良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杨芸

代书记员:胡铭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