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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邱绍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甬海执民字第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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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邱绍志。被执行人:宁波广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武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绍志与被执行人宁波广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广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再实际经营,其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广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52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甬军审判员:陈杨代理审判员:王禹辰

代书记员:张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