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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国辉与张国林、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睢民初字第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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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国辉,男,生于1980年10月8日,汉族,农民,住所地杞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林,男,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韩波,男,36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

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受理了原告杨国辉与被告张国林、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冯传庚

书记员:罗文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