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国辉,男,生于1980年10月8日,汉族,农民,住所地杞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林,男,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韩波,男,36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
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受理了原告杨国辉与被告张国林、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冯传庚
书记员:罗文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