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利刚,居民。申请执行人吴静伟,居民。被执行人赵立东,农民。被执行人杜海云,农民。
申请执行人肖利刚、吴静伟与被执行人赵立东、杜海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3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71028元,诉讼费1860元,执行费14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3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钱树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