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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怀明与赣榆县城头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赣执字第3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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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怀明,居民。被执行人赣榆县城头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万延省。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赣执字第3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张克俭执行员冯晔执行员李胜顺

书记员:仲丽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