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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现住桂林市象山区净瓶路10号与苏州金茂锦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现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大通路18号、苏州新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唯亭镇夷陵路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象民初字第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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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现住桂林市象山区净瓶路10号被告苏州金茂锦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现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大通路18号被告苏州新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唯亭镇夷陵路1号

本院在审理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诉苏州金茂锦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苏州新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彭广霞审判员:郝总路审判员:熊迁

书记员:陆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