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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建萍申请执行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旌法执字第6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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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建萍。被执行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均贵。

张建萍与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旌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萍于2013年7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中,李均贵(系被执行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将其所有的川FBK5**长安汽车为该案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履行判决义务,则处置该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李均贵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BK5**长安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远志审判员:宋志林代理审判员:唐宁

书记员:苏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