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建萍。被执行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均贵。
张建萍与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旌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萍于2013年7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中,李均贵(系被执行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将其所有的川FBK5**长安汽车为该案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履行判决义务,则处置该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李均贵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BK5**长安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远志审判员:宋志林代理审判员:唐宁
书记员:苏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