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崇兴,男,住所地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方朝葵,男,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林国鸿,男,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李大全,男,住所地广西东兴市。
申请执行人李崇兴与被执行人方朝葵、林国鸿、李大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林国鸿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林国鸿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8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9101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