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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日照工业设备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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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日照工业设备制造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吉祥三路**兴达工业园****。投资人陈楚惠。被执行人李叶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日照工业设备制造厂与被执行人李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叶平的财产(以人民币32171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胡慧玲

书记员:谢会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