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明兴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洲石路**凯欣达电子科技园厂房****北面。法定代表人刘润生。被执行人夏拥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明兴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夏拥军的财产(以人民币159726.5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慧玲
书记员:黄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