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兴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街道万丰社区新丰苑****。法定代表人涂孝开。被执行人深圳富顺通电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甘慧丽。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兴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富顺通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富顺通电路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48259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胡慧玲
书记员:谢会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