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家建,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王市场,现系稷山县稷王家建百货家电经销部业主。被执行人曹森祥,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稷山县翟店镇寺庄村人,现住稷山县后稷东街金夫人服饰店。
保证人曹红英,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址同上。系曹森祥母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建与被执行人曹森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森祥不能履行(2012)稷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保证人曹红英于2013年3月2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曹森祥提供保证,本保证于2013年4月30日前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王家建货款等各项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曹森祥拒不给付剩欠申请执行人王家建货款2万余元,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证人曹红英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曹红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家建清偿债务25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赞毅执行员贾志辉执行员宋勤学
书记员:张健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