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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淄博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1-3140

(2011)川执字第31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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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淄博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中国银行对过吉祥路售楼处。法定代表人:高龙江,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新利。被执行人:张艳,系赵新利之妻。

申请执行人淄博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新利、张艳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的(2011)川商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新利、张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宜宝执行员韩强执行员何双全

书记员:黄亚东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