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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志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09-539

(2009)川执字第5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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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志铎。被执行人张金成。

本案在执行许志铎诉张金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执字第5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王宜宝执行员李钊执行员韩强

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