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建宣。被执行人苗万成。
本案在执行李建宣诉苗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执字第25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王宜宝执行员李钊执行员韩强
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