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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川执字第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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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亮。被执行人:殷延文、高素芳。

申请执行人张绵华与被执行人殷延文、高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川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殷延文、高素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亮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元庆审判员:孙启凯审判员:姬荣德

书记员:孙超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