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胜被执行人李刚
徐胜申请执行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胜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198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胜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10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刚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胜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惠玲
代理书记员:史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