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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临执字第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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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丰源复合材料厂被执行人朱文义

枣庄市山亭区丰源复合材料厂申请执行朱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枣庄市山亭区丰源复合材料厂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74618.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文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丰源复合材料厂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文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95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文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丰源复合材料厂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惠玲

代理书记员:史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