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某,农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倪崇岳审判员:马咏梅
书记员:王成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