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山**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岳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梁山**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梁山**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审判员:倪崇岳
书记员:师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