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道伟,男。被执行人:梁山金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兆坤。
关于郭道伟与梁山金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梁商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郭道伟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山金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郭道伟与被执行人梁山金宇挂车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代理审判员:宿艳丽
书记员:赵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