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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山县众合木业有限公司与杨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梁执字第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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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山县众合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赵固堆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吉聪,经理。被执行人:杨涛,农民。

本院在执行梁山县众合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涛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梁山县众合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伯学审判员:刘海啸审判员:马咏梅

书记员:贺庆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