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培晓。被申请执行人:苏光增,(广超房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培晓与被申请执行人苏光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执行人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即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于周旭审判员:张春波
书记员:王其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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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培晓。被申请执行人:苏光增,(广超房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培晓与被申请执行人苏光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执行人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即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于周旭审判员:张春波
书记员:王其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