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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玉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5)即执字第18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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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玉竹。被执行人徐立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竹与被执行人徐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4)即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