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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秀武与孙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濉执字第002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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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秀武,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墉桥区。被执行人:孙超,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

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濉执字第002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超之妻李晓侠在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佛信用社的存款1800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超之妻李晓侠在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佛信用社的存款18000元(账户:6246)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存生审判员:陈龙军审判员:梁红岩

书记员:贾玉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