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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波市鄞州四明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东执民字第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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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四明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周孝球,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英豪,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圣炜,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代表人:谢金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四明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79871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要求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83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