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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杨东安和被告山西万联汽车装饰城买卖合同纠纷

(2013)小民初字第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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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东安,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被告山西万联汽车装饰城,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伟,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店长,住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安和被告山西万联汽车装饰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因达成调解协议,并与当日已经支付所欠货款。原告杨东安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东安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东安撤回起诉。诉讼费5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杨东安负担。

审判员:贾敏

书记员:王建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