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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绵阳市金力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绵高新执保字第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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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金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秀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谢石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国胜,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绵高新民保字第117号诉前保全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并冻结了该公司在五家银行的存款。现因对该公司在其中一家银行存款的冻结金额已达保全金额195万元,被执行人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在其余四家银行存款的冻结,并解除对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钟村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锦绣生态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等四家银行的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位于钟村镇屏山二村105国道以东,证号为G03-0061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的查封(查封编号:20130257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庆丰审判员:李朝刚审判员:袁福林

书记员:邓怡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