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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陈国彬与傅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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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国彬,男,生于1963年9月15日,汉族,泸州市江阳区人,居民。被申请人傅小波,男,生于1982年2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

本院在办理陈国彬诉傅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国彬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傅小波所有的川EK13**号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傅小波所有的川EK13**号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显荣

书记员:赵春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