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东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枝江市隆华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先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熊敏瑞,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东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枝江市隆华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东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枝江市隆华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900000元的存款,并于2013年6月20日自愿提供其所有的6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自愿提供的600000元存款为诉讼保全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枝江市隆华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共计19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冯昊
书记员:杨德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