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兴法,男,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海明,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工人。
申请执行人李兴法与被执行人许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3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海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兴法于2015年4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海明暂无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溧民初字第3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李兴法发现被执行人许海明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巧美执行员芮敏执行员李刚
书记员:史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