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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中矿国际淮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东商初字第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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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矿国际淮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舜化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2850337-2。法定代表人张香亭,董事长。被告原告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7924306-7。法定代表人杨晓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矿国际淮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矿国际淮南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3元,减半收取662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尹庆雷

书记员:刘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