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法定代表人:Mr.ChristopherA.Story。被执行人:宁波康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小石,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洪洁,上××××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知初字第63号康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宁波康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康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未参加2011年的年度检验已经于2012年11月13日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康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4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5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3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莫建江代理审判员:靳春营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