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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王琼菲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慈执民字第24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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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成央珍,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宁波奇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王琼菲,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琼菲,系宁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胡鹏年,系宁波××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国际大酒店内)。法定代表人:岑旭东,该××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223号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胡鹏年、王琼菲、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在查封了胡鹏年名下的车辆,但至今未找到车辆下落,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7619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7245元、执行费131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4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莫建江代理审判员:靳春营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