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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先欣与孙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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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先欣与被执行人孙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3月29日全部案款被执行到位。至此,全部案款由办案人员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先欣与被执行人孙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