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妮,女,汉族,干部。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干部。
李妮申请执行王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泾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峰应该付申请人李妮案件款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峰已全部履行完毕该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泾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斌审判员:赵卫斌审判员:许永涛
书记员:雒新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