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全营。委托代理人王辉、靳海成,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丽。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全营与被告王丽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全营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全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全营承担。
审判员:王昊
书记员:张亚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