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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全营与王丽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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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全营。委托代理人王辉、靳海成,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丽。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全营与被告王丽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全营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全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全营承担。

审判员:王昊

书记员:张亚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