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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顾文有与河北云河皮草有限公司、李安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肃民初字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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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顾文有,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肃宁县。被告河北云河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安全,男,河北云河皮草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文有与被告河北云河皮草有限公司、李安全为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文有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文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孔山

书记员:蒋凤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