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文有,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肃宁县。被告河北云河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安全,男,河北云河皮草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文有与被告河北云河皮草有限公司、李安全为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文有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文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孔山
书记员:蒋凤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