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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行案裁定书(2)(1)

(2012)深宝法执字第7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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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被执行人深圳市三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三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晓青

书记员:唐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