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国泰财富中心**。负责人时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叶琛,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司正宪,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郑春英,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柴利娜,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中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法罚字第109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广审判员:刘海波审判员:王克亮
书记员:张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