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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2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不服罚款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2012)安中执复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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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南段(天泰公寓)。负责人刘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军,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李献红,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复议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内法罚字第256号罚款决定书,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广审判员:王克亮审判员:刘海波

书记员:张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