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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田一方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豫1402刑初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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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田一方,男,1997年8月16日,身份证号码41140219970816001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商丘市梁园区全胜街4号,现商丘市梁园区田园路田园社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号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461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田一方在商丘市巨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以搭建微商城为由进行诈骗,共诈骗数额人民币12340元。,指控罪名,诈骗罪,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田一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田一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一方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田一方系初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够真诚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田一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方萍

书记员:蒋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