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晶。被告万梦娟,湖北省公安县斑竹垱镇莲花垱村。
解除对被告万梦娟驾驶的冀F号轿车(价值3万元)的查封。
审判长:齐春芳审判员:刘松贺人民陪审员:李晓丹
书记员:陈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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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晶。被告万梦娟,湖北省公安县斑竹垱镇莲花垱村。
解除对被告万梦娟驾驶的冀F号轿车(价值3万元)的查封。
审判长:齐春芳审判员:刘松贺人民陪审员:李晓丹
书记员:陈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