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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许荣元与吕军、李海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涞法执字第06-01-0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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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荣元,男,涞源县人。被执行人吕军,男,涞源县人。被执行人李海生,男,涞源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涞民初字第0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该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军在河北省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吕军在河北省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自方

书记员:党钰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